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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节能〔2024〕4号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台山通用机场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台山通用机场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台山通用机场节能报告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贵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飞行区工程、航站区工程、航管工程、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参照《广东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17-2030)》A1级通用机场建设,近期建设规模为年飞行量28534架次,站坪机位数15个,飞行区技术等级指标为2B,旅客吞吐量8.1万人次/年;远期旅客吞吐量达到12.5万人次/年、年飞行量56362架次。项目总建筑面积1145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8455平方米。主要用能设备有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照明灯具、通风风机、机场专用设备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耗为1546.7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532.12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0.35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609.84吨;航站楼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28.8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贵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贵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斗山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