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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新能许可〔2024〕19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新建综合大楼和立体停车楼,规划新增480张床位,主要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消毒设备、空压机、冷水机组等。
       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755.28吨标准煤(当量值),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566.68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4.23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5.57吨;项目综合大楼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89.85千瓦时/(平方米·年),立体停车楼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5.95千瓦时/(平方米·年)。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请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广东省能源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供电局,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