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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为了确保拟备案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请通过以下向导核查,避免资料核查中被撤销或退回。

    第一步:选择项目类型及所在区域
  • 经济类型:
  • 内资项目
  • 外资项目
  • 建设性质类型:
  • 新建
  • 改建或迁建
  • 项目所在区域:
  •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
  • 第二步:核查各级准入负面清单
  • 请选择所属行业
  • 事项关键字:
  •  

    禁止准入类

    • 一、《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禁止投资的项目
    • (一)重点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新建项目涉及16个行业共219项,禁止准入类项目涉及18个行业共427项。
      (二)优化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新建项目涉及17个行业共224项,禁止准入类项目涉及18个行业共427项。
      (三)生态发展区
      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新建项目涉及17个行业共234项,禁止准入类项目涉及19个行业共461项。
      (四)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气、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该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 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
    • 备注:外商投资项目除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尚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管理要求。

    核准准入类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的改建、迁建项目需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投资项目,企业需要按国家规定办理上市募集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中除基础设施和采掘业投资项目外的项目备案,由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合并办理,并同步录入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5.外商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
    (四)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1.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前款规定之外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